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小微企業因代開發票預繳的增值稅能否申請退還

所屬欄目:稅務知識

閱讀量:8355

發布日期:2015-11-23 17:2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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問:小規模納稅人當期銷售額不足三萬元,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,當月因代開專用發票而預繳的稅款是否可以申請退還?

答: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和營業稅有關問題的公告》(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57號)第三條規定,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(按季納稅9萬元)的,當期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(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)已經繳納的稅款,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,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
根據上述規定,月銷售額不足三萬元免稅的小規模納稅人因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(含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)已經繳納的稅款,在專用發票全部聯次追回或者按規定開具紅字專用發票后,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退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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